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90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20172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授法三字第10017271600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90號解釋 民100.9.30 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4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11-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參考書籍
參考書籍
二二、光緒十二年元月阿里史社番潘密埒...
二二、光緒十二年元月阿里史社番潘密埒...
逛老街遊楠梓仙溪:旗山‧內門‧甲仙‧...
逛老街遊楠梓仙溪:旗山‧內門‧甲仙‧...
照片3-22 民國80年馬公港空拍圖
照片3-22 民國80年馬公港空拍圖
【照片2-2-13】三川殿右側二通二...
【照片2-2-13】三川殿右側二通二...
【照片2-2-16~17】三川殿明間...
【照片2-2-16~17】三川殿明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