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86號解釋: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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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13421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授法三字第10012311100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86號解釋 民100.3.25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證券交易法第43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177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193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185號解釋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11-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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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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