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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原組合代表於改組時,其資格應即消滅須另選合法代表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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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9760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代電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36申梗合一字第749號;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30條 收復區光復區合作組織整理辦法第7條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47-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臺灣省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代電(1947-09)。[合作社原組合代表於改組時,其資格應即消滅須另選合法代表報核]。《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9e/96.html(2021/07/20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9e/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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