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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78號解釋: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條關於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予處罰及沒收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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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C023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授法三字第09913257700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78號解釋 民99.7.2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 電信法第48條 電信法第49條 電信法第58條 電信法第60條 電信法第67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 聯合國所屬國際電信聯合會之無線電規則第18條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10-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10-08)。[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78號解釋: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條關於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予處罰及沒收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91/40.html(2021/07/20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9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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