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74號解釋:財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八二O五七O九O一號函明示:「不能單獨申請建築之畸零地,及非經整理不能建築之土地,應無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課徵田賦規定之適用」;內政部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台內地字第O九三OO六九四五O號令訂定發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第四點規定:「畸零地因尚可協議合併建築,不得視為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上開兩項命令,就都市土地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畸零地適用課徵田賦之規定,均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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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8653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授法三字第09912123100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74號解釋 民99.4.2 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 土地稅法第14條 土地稅法第22條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 建築法第44條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10-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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