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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75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項,關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該金融機構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之規定,就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部分,旨在增進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使用效益,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及穩定金融信用秩序,其目的洵屬正當,該手段與立法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關聯性,與憲法第七條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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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8653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授法三字第09912123000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75號解釋 民99.4.9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5條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條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 存款保險條例第1條 存款保險條例第15條 存款保險條例第17條 銀行法第62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10-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10-06)。[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75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項,關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該金融機構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之規定,就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部分,旨在增進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使用效益,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及穩定金融信用秩序,其目的洵屬正當,該手段與立法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關聯性,與憲法第七條規定尚無牴觸]。《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8f/00.html(2021/07/20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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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8f/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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