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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22號解釋: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要求一併徵收」,對於要求一併徵收之期間未予明定,內政部為貫徹同法第二百十九條關於徵收完畢後限一年內使用之意旨,六十八年十月九日台內地字第三O二七四號函謂:「要求一併徵收,宜自協議時起,迄於徵收完畢一年內為之,逾期應不受理」,係為執行上開土地法第二百十七條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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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10714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府秘法字第180070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22號解釋 民82.6.18 土地法第217條 土地法第219條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3-09)。[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22號解釋: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要求一併徵收」,對於要求一併徵收之期間未予明定,內政部為貫徹同法第二百十九條關於徵收完畢後限一年內使用之意旨,六十八年十月九日台內地字第三O二七四號函謂:「要求一併徵收,宜自協議時起,迄於徵收完畢一年內為之,逾期應不受理」,係為執行上開土地法第二百十七條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82/55.html(2025/01/1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8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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