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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15號解釋:關於公司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之溢額所得,應否免稅及免稅之範圍如何,立法機關依租稅法律主義,得為合理之裁量。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五條僅規定:「生產事業依公司法規定,將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公積時,免予計入所得額」,行政院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二月七日台經字第九四九四號令及財政部同年月十日台財稅發字第一三O五五號令乃釋示,非生產事業之上述溢額所得並無免稅規定,不在免稅之列,與憲法所定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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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10489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府秘法字第105938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15號解釋 民82.3.12 獎勵投資條例第25條 公司法第239條 所得稅法第3條 所得稅法第24條 公司法第241條 公司法第238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3-06)。[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15號解釋:關於公司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之溢額所得,應否免稅及免稅之範圍如何,立法機關依租稅法律主義,得為合理之裁量。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五條僅規定:「生產事業依公司法規定,將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公積時,免予計入所得額」,行政院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二月七日台經字第九四九四號令及財政部同年月十日台財稅發字第一三O五五號令乃釋示,非生產事業之上述溢額所得並無免稅規定,不在免稅之列,與憲法所定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81/7e.html(2025/01/17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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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81/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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