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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12號解釋: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公務人員退休,依據法令規定請領福利互助金,乃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使,如有爭執,自應依此意旨辦理。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第二O一號及第二六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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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10359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府秘法字第63432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12號解釋 民82.1.29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83條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3-0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12號解釋: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公務人員退休,依據法令規定請領福利互助金,乃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使,如有爭執,自應依此意旨辦理。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第二O一號及第二六六號解釋應予補充]。《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81/07.html(2025/01/17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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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8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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