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61號解釋:個人出售房屋交易所得,係所得稅法第九條財產交易所得之一種。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關於個人出售房屋所得額核定方法之規定,與租稅法定主義並無違背。依該條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所得額由主管稽徵機關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其標準,依該標準核定之。嗣財政部依據臺北市國稅局就七十六年度臺北市個人出售房屋所得額多數個案取樣調查結果擬訂之標準,於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以臺財稅字第七七O五五三一O五號函,核定七十六年度臺北市個人出售房屋交易所得,按房屋稅課稅現值百分之二十計算,係經斟酌年度、地區、經濟情況所核定,並非依固定之百分比訂定,符合本院釋字第二一八號解釋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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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D376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府秘法字第220015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61號解釋 民83.7.29 中華民國憲法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 所得稅法第9條 所得稅法第14條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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