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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59號解釋: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七八O四三七九一一號、八十年四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八OO一二八一六一號及同年六月四日台財稅字第八OO一七四O四一號等函,係基於主管機關之職權對於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罰鍰數額之計算所為之釋示,符合該法條規定之意旨,為遏阻違法使用農地,以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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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D368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府秘法字第199370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59號解釋 民83.7.15 農業發展條例第27條 土地稅法第39條 土地稅法第55條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4-10)。[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59號解釋: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七八O四三七九一一號、八十年四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八OO一二八一六一號及同年六月四日台財稅字第八OO一七四O四一號等函,係基於主管機關之職權對於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罰鍰數額之計算所為之釋示,符合該法條規定之意旨,為遏阻違法使用農地,以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7f/7d.html(2025/01/1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7f/7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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