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57號解釋: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設置於監察院之審計長,其職務之性質與應隨執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官不同。審計部組織法第三條關於審計長任期為六年之規定,旨在確保其職位之安定,俾能在一定任期中,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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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D367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府秘法字第196807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57號解釋 民83.7.8 中華民國憲法第104條 審計部組織法第3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105條 審計法第10條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8條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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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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