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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53號解釋:人民向行政法院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須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繫屬中者始得為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修正前第十一條)之規定甚明。行政法院四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十六號判例與此意旨相符,並未限制人民之訴訟權,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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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D342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府秘法字第184859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53號解釋 民83.7.1 行政訴訟法第12條 行政訴訟法第11條 訴願法第23條 中華民國憲法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4-09)。[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53號解釋:人民向行政法院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須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繫屬中者始得為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修正前第十一條)之規定甚明。行政法院四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十六號判例與此意旨相符,並未限制人民之訴訟權,與憲法尚無牴觸]。《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7f/42.html(2021/07/20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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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7f/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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