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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33號解釋: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五日發布之(七九)人字第二二O六四號函釋:「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教保人員,服務當時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並應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其就提敘以具有幼稚園教師資格者之服務年資為限,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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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D060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府秘法字第66888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33號解釋 民83.1.14 幼稚教育法第12條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4-0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33號解釋: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五日發布之(七九)人字第二二O六四號函釋:「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教保人員,服務當時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並應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其就提敘以具有幼稚園教師資格者之服務年資為限,與憲法並無牴觸]。《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7d/d1.html(2025/01/17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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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7d/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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