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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32號解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所稱「繼續服務」,係指學校之教員或校長,於辦理退休時之職務,與其連續任職二十年之資歷相銜接而無間斷之情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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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D058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府秘法字第59818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32號解釋 民82.12.30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6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條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4-0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32號解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所稱「繼續服務」,係指學校之教員或校長,於辦理退休時之職務,與其連續任職二十年之資歷相銜接而無間斷之情形而言]。《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7d/c3.html(2025/01/17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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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7d/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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