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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28號解釋: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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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D012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府秘法字第20374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28號解釋 民82.11.26 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 國家權利暨責任公約第6條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4-01)。[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28號解釋: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號解釋]。《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7d/33.html(2021/07/20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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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7d/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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