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86號解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八條前段規定:「本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使人民合法持有之無記名公債債票於遺失、被盜或滅失時,無從依民法關於無記名證券之規定請求權利保護,亦未提供其他合理之救濟途徑,與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於其後依該條例發行之無記名公債,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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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C381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府秘法字第271524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86號解釋 民84.9.29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8條 民法第720條 民法第725條 民法第727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人民權益;公債;債票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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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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