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84號解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又同條例第五條關於警察機關認定為流氓並予告誡之處分,人民除向內政部警政署聲明異議外,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相違。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C288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府秘法字第248401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84號解釋 民84.7.28 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 檢肅流氓條例第6條 檢肅流氓條例第7條 檢肅流氓條例第12條 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 檢肅流氓條例第5條;人民權益;人身自由;自由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圖2-2.7 獅子頭水圳灌溉區域圖
圖2-2.7 獅子頭水圳灌溉區域圖
照片5-11 南海旅客服務中心今貌(...
照片5-11 南海旅客服務中心今貌(...
圖087~088 正殿左大柁下的前魚...
圖087~088 正殿左大柁下的前魚...
表2-7 大成殿明間A2木構件損害因...
表2-7 大成殿明間A2木構件損害因...
【照片2-2-8】正殿明間右側木構架...
【照片2-2-8】正殿明間右側木構架...
梅花雀科(斑文鳥、白腰文鳥)
梅花雀科(斑文鳥、白腰文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