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75號解釋: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其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其目的在於有二人以上之繼承人共同繼承農業用地時,鼓勵其協議由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庶免農地分割過細,妨害農業發展。如繼承人僅有一人時,既無因繼承而分割或移轉為共有之虞,自無以免稅鼓勵之必要。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前段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稱由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共同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協議由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與上開意旨相符,並未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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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C180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府秘法字第116778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75號解釋 民84.3.17 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民法第1138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1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13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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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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