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73號解釋: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其中禁止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織工會部分,因該技工、工友所從事者僅係教育事業之服務性工作,依其工作之性質,禁止其組織工會,使其難以獲致合理之權益,實已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必要限度,侵害從事此項職業之人民在憲法上保障之結社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惟基於教育事業技工、工友之工作性質,就其勞動權利之行使有無加以限制之必要,應由立法機關於上述期間內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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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C171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府秘法字第93431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73號解釋 民84.2.24 工會法第4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153條 工會法第5條 工會法第6條 工會法第12條 工會法第20條 工會法第26條 團體協約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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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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