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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70號解釋:依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評定其註冊為無效,係為維持市場商品交易秩序,保障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及避免消費大眾對於不同廠商之商品發生誤認致受損害而設。關於其申請評定期間,參諸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意旨,可知其須受註冊滿十年即不得申請之限制,已兼顧公益與私益之保障,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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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C155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府秘法字第81026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70號解釋 民84.1.6 商標法第52條 商標法第37條 商標法第25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商標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5-05)。[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70號解釋:依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評定其註冊為無效,係為維持市場商品交易秩序,保障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及避免消費大眾對於不同廠商之商品發生誤認致受損害而設。關於其申請評定期間,參諸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意旨,可知其須受註冊滿十年即不得申請之限制,已兼顧公益與私益之保障,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牴觸]。《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7b/42.html(2025/01/17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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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7b/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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