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學校圖畫帖—兒童用第四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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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A13-00
資料類型:
型式:文字、圖像
資源類型:美術工藝教科書
著作者:
角色:著作者
名稱:臺灣總督府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字:臺灣、公學校、圖畫、美術、教育
描述:
適用對象:台灣公學校學童
藏品單位:本
內容描述:【公學校美術教育】   日本小學校於明治30年(1897年)即開始實施美術圖畫教育課程,而臺灣公學校於明治40年(1907年)公學校八年制被允許增設圖畫課之後,遲至明治45年(1912年)府令第四十號才發布全面實施圖畫課程,整整延遲十五年之久,課程的設計與教學更有實際性的差別,不公平的狀況層出不窮。 大正元年(1912年)府令第四○號重要條款如下: 《臺灣公學校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學校之宗旨在於教授本島兒童國語,施行道德教育以培養國民性,並關注兒童身心成長,教授其生活所需之基本知識技能。 第二條 公學校之修業年限為6年,得依各地狀況改為4年。修業年限6年之公學校的教學科目包括修身、國語、算術、漢語、理科、手工及圖畫、農業、商業、音樂、體操、裁縫及家事,男生需修習農業或商業其中一科,女生需修習裁縫和家事。根據當地狀況,漢語、音樂、裁縫和家事中的一科或數科,商業、農業之其中一科得不開課。 第三章 教則 第二十三條 手工和圖畫課之宗旨在於,培養學童製作簡易物品,使之習得描繪一般形態之技能,以養成勤勉的習慣以及美感。圖畫課應交替教授臨摹畫、寫生畫和設計圖形等。依各地之情況,也可授以幾何繪圖。在教授手工和圖畫時,應儘量利用其他科目所教授之物體及日常中時有所聞之事物,教授製作並使其描繪之,此外也應留意工具之使用及保存方法。 如上所述,關於教育令之修訂,排除以往的緊急事由,對於混亂的學制予以慎重檢討,更明確地指示了革新圖畫教育及手工授課事宜。這次修訂促使公學校的圖畫課程和手工選修科目成為必修科目,相當於宣告「美術教育時代」的到來,成就了臺灣美術的發展。學童們得到了於公學校學習各種知識的機會,也得以學習美術基礎,培養美育觀念。   1943年之前,一般臺灣圖畫教育課程之要旨範圍,所教授圖畫課程內容變化並不大,以公學校明治40年「府令第五號」第十九條之三條文規定教學範圍。依據昭和5年(1930年)「臺灣國民教育日記」第一教育公學校各科教授要旨記載:「圖畫:以培養觀察物體之狀態並正確地繪畫之能力,培養其美感為宗旨」其圖畫教授內容及範圍並無太大的修正或改變,教學的旨趣始終如一;但在一般臺灣公學校和日本人小學校教科書的應用實有不同,其教學的程度與課程的設計深淺相差甚大。   臺灣人公學校的圖畫教科書,一般由臺灣總督府學務部負責編纂出版,或是指定日本內地圖畫教科書供應教師作為教學參考,臺灣殖民地專用總督府印製編纂屬於臺灣學童的美術教科書的少之又少。無法與日本內地相提並論,並且一般圖畫教科書的編纂內容旨趣,大致模仿文部省指定教科書而來,再依據臺灣實地的民情、地理環境、人事物另行拼湊印製。   臺灣總督府學務部在伊澤修二領導下,於明治29年(1896年)在民政局官制發布後,在學務部內率先成立教務、編修兩課。負責臺灣殖民地教育學校課程所需整理編纂,或選讀日本文部省出版讀物,大部分教科書只供應臺灣人教學用,是臺灣初等教育教科書編輯出版最早的單位。 在公學校施行的圖畫教育,臺灣的美術教育由日本人無意插柳成蔭,塑造了臺灣近代美術教育啟蒙,繼而孕育了「臺灣美術運動」。
出版者:
角色:印刷者
名稱:河野道忠
角色:印刷所
名稱:株式會社臺灣日日新報社
角色:發行者
名稱:臺灣總督府
日期:
類型:印刷日期
日本年號紀年:大正10年3月25日
西元:1921-03-25
類型:發行日期
日本年號紀年:大正10年3月28日
西元:1921-03-28
格式:
材質:紙
語言:
日文
管理權:
著作權:保護期間已屆滿,為不受任何權利保護之公共財。
財產物權: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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