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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紀肅正並嚴重社會制裁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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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TUZ-520000031281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劉魯
主題與關鍵字:
鳴鼓集 初續集合編
描述:
內文:昔賢有云。四維不張。國乃滅亡。制國如此。處家可知。其範圍社會之人心。更可想矣。不意近世紀中。民智之進步愈高。即民德之墜落益甚。吾人目不及見。耳不及聞者。可以勿論。如訟父毆母也。多角戀愛也。據妻佔產也。拐帶與淫奔之屬。據二三新聞所載。無日無之。嗚呼。此風紀之紊亂。即社會之缺陷也。不有禮法以繩之。再經數十年後。吾族不為畜類矣不可得。而況欲望其造出完備之新世界乎。似此則風紀之肅正。又何須臾緩乎。然欲風紀之肅正。務必嚴重制裁之方。而嚴重制裁。非借社會之群策力。必不可。夫思想放縱。近時之大弊也。言論不經。學者之矯蹇也。彼不以癢處撫摩。而於痛處下毒。人心蠱惑。是為社會之害蟲。吾當絕其往來。不與締交。方不被其滋蔓。素行不修者。自顧之無所忌憚。聰明誤用者。人嫉之。忝不為怪。假文明之皮毛。棄聖賢之精髓。寡廉鮮恥之事。猶袒護其當然。宣佈淫書。亦屬社會之蟊賊。如見乖僻詞意。宜速搜括。付諸丙丁同化。嫁女擇佳婿毋索重聘。娶媳求淑女。勿計厚奩。朱柏廬之明訓也。乃有不懂父母。苛於擇偶。往往釀成笑柄。在父母者。不能無過。吾人欲保社會之風規。無論其人。知交與不知交。總宜互相婉勸。俾其家庭美滿。毋致失態。若仍執拗。在親戚則嚴斥之。在鄰里則警告之。當亦無所怨憾。如此。三者以制裁。是防紊亂社會於未然也。倘或河間之婦。恨不配於嫪毒。色膽包天。時伸毒爪。發一矢而貫雙鵰。既得隴。猶貪望蜀人妖無論雌雄。害必甚於蛇蠍。是宜先報有司。隨逐出境。奸淫盜惡。何代蔑有。然現行之法律。欺善良則有餘。治鬼蜮則不足。吾社會之風紀。欲其肅正。宜於法律相輔佐。官罰以外。尤宜公罰。或架堅固之橋。或修平坦之路。或供神壇之物。或點公園之燈。酒席可也。演戲亦無不可。如不依從者。則鄉長里正鳴鑼告眾。宣佈其刁蠻。連名乞請。嚴行懲治。如此嚴重以裁制。則社會風紀之肅正。似或不難。然孔子有云。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是社會風紀之肅正。尤在官紀之正為要也。
出版者:
崇文社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28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劉魯(1928)。[風紀肅正並嚴重社會制裁議]。《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0/78.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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