諡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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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300000017703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吳立軒
主題與關鍵字:
瑞桃齋文稿
描述:
內文:嘗考汲冢周書,言周公旦太公望制諡法。所謂諡者行之?,號者功之表,車服者體之章也。是故大行受大名,細行受細名,所謂行出於己,名生於人也。士冠禮云「卿大夫死有諡何,諡者別尊卑,尊有德也」,穀梁傳范寧註,諡者所勸善而懲惡也,禮檀弓云,周則死後立諡,故春秋時皆以諡定國君之賢否,曰武公,曰桓公,以其用干戈以平四海也;曰哀公,曰悼公,憫其遭時之亂也。亦有再易諡者,如楚之成王,初諡之為靈,後再易之為成,其臣死亦賜諡,以別賢否。至如展禽居小官,其妻私諡之曰惠,要皆名實相稱,不敢妄諡。秦始皇恐死後人之議己,故自稱始皇,亦不敢妄加以諡也。 自時厥後,歷代之君臣亦皆以諡定其品行,如為國捐軀,此岳飛所以諡武穆也;和議割地,此秦檜所以諡為繆醜也。近代如曾國藩,則諡以文正,左宗棠則諡以文襄,此古今諡法之源流也。然亦有深明理學,維持夫道統,如宋之程頤,門人私諡為明道先生;明之陳剩夫,以布衣伏闕上書,後人題其墓為布衣陳先生,此皆因其人品節行誼,後世不敢呼其名而諡之也。 迨至後世,不論何人,題主及墓碑,皆道士為之諡,大抵男則諡光輝等字,女則諡慈儉等字,詎知此風不息,實貽風俗之害乎!嘗有人問其祖父之乳名,則知之;問其祖父之諡,則皆昧然。若識字者猶得稽其譜牒而追尋之,若不識字者不再傳,而祖父之墳墓,皆不知其基址。即遇諸目前,亦以諡號與乳名不同,不敢確為承認。今當各處遷塚,宜令各區區長保正,再易墓碑,可於諡名之下再添註乳名。新喪者以乳名書之,有功者以官章書之,碑中及木【墓】主可直書孝男乳名,不可以幾大房了之。能如此舉行,設有孤兒寡婦,遺失祖父墳地,而某公某母之墓,昭昭在人耳目,自不至如諡名難以尋考也。苟有碩德鴻儒為人所欽仰,而門生故舊,欲為立諡,亦當請有識者詳議,旁註以諱名,庶子孫易於尋覓焉。管見如是,未知高明以為然否耶! 評曰:引古論今,立言有據,蓋由近日頻有移墓之事而發也。(櫻溪)
出版者:
簡榮聰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92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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