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以退休公務人員或退職政務人員再任縣(市)議員或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因內政部認定地方民意代表屬無給職,因此,是類人員毋庸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2條第 2款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12條第 2款規定之限制,得繼續支領月退休金或月退職酬勞金,以及辦理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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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3358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四字第09107681000號;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2條 說明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12條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月退休金;月退職酬勞金;地方民意代表;政務人員;退休公務人員;退職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無給職;優惠存款;議員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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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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