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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已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惟於接獲否准重購退稅公文時已逾該繳納期間,致未能及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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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3266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09108084600號;土地稅法 第35條 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稅;土地增值稅;公文;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退稅;稅率;繳納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2-08)。[函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已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惟於接獲否准重購退稅公文時已逾該繳納期間,致未能及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ef/b9.html(2025/01/1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ef/b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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