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已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惟於接獲否准重購退稅公文時已逾該繳納期間,致未能及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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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3266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09108084600號;土地稅法 第35條 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稅;土地增值稅;公文;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退稅;稅率;繳納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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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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