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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 1有關公務人員在職亡故或支領月退休(職)給與人員亡故後,而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大陸地區遺族應於五年內申請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及一次撫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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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3108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四字第09107649200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6條之1 說明;人民關係;公務人員;死亡給付;兩岸關係;法定受益人;保險;退休給與;撫卹金;撫慰金;遺族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2-07)。[「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 1有關公務人員在職亡故或支領月退休(職)給與人員亡故後,而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大陸地區遺族應於五年內申請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及一次撫慰金等]。《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ee/c4.html(2025/01/17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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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ee/c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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