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經權責機關核准代理其他機關(構)學校非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得支領兼職交通費;如其另有兼職,以再支領一個兼職交通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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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740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四字第09112274700號;代理;交通費;兼職;學校;機關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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