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令為民國86年 6月 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條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 1月至12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據此,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休職,而其當年度內任職期間合於上開規定者,得於休職當年度年終時辦理另予考績或年終考績。是以,自86年 6月 6日起,各機關之休職人員,凡符合上開規定應辦理考績者,請上開人員之服務機關於文到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補辦,並造具考績清冊依規定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又該部84年 5月12日臺中甄四字第 1141883號函釋規定,自同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