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示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出申訴案件,服務機關於作成申訴函復時,應表明申訴人如有不服申訴函復者得於函復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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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4743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90府人考字第76519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 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公務人員;權益保障;申訴
出版者:
臺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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