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有關「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6款中「抽出物含量不低於2%」係指「1,000毫升之再製酒液,以攝氏105度蒸發方式去除酒中所含酒精及水後,其殘留下來之不揮發性物質,重量不低於20克(g/L)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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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A962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屏東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屏府財務字第0910110756號;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 說明;菸酒管理;再製酒液;不揮發性物質
出版者:
屏東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屏東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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