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行政院主計處函修正「兒童滑梯」財物標準分類如附表;另桃園縣政府建議修訂「數位照相機」最低使用年限,由5年降為4年,基於「數位照相機」不因汰舊換新機率高而無法使用,核無修訂其最低使用年限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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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2690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出版者:
屏東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屏東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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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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