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並定自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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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3323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屏東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屏府農銷字第0970070495號;畜牧法第29條第1項 說明;家禽屠宰;食用家禽;屠宰場
出版者:
屏東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8-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屏東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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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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