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有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其服務機關應予復職者,復職日期相關規定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7009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二字第0930736844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 說明;公務人員;保障;停職;救濟;行政處分;復職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