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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地方文獻典藏數位化計畫
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任,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除於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始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該法施行細則第4條復規定,職務列等不同之職務,須其所列最高職務列等相同,始得列為同一序列。茲為解決最高職務列等相同,而最低職務列等不同之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陞任評分衡平問題,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93年8月23日邀約各有關機關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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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7001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一字第0930640312號;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 說明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 說明;公務人員;陞遷;職務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4-11)。[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任,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除於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始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該法施行細則第4條復規定,職務列等不同之職務,須其所列最高職務列等相同,始得列為同一序列。茲為解決最高職務列等相同,而最低職務列等不同之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陞任評分衡平問題,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93年8月23日邀約各有關機關會商]。《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b1/f6.html(2021/07/12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b1/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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