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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地方文獻典藏數位化計畫
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因違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1次記2大過免職之規定者,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即自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服務機關為1次記2大過免職處分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主管機關即不得再予以核定1次2大過免職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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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6948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二字第0930670852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說明 公務員懲戒法 說明;公務人員;考績;免職;懲戒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4-10)。[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因違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1次記2大過免職之規定者,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即自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服務機關為1次記2大過免職處分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主管機關即不得再予以核定1次2大過免職之處分]。《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b1/a4.html(2025/01/1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b1/a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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