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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育人員再任於創立基金由政府全額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且其再任期間待遇全數由政府預算支給,並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應主動通知該財團法人轉報原退休金支給機關,停發其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已再任是類財團法人職務,而達停發月退休金標準者,參照「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自教育部通令之日起滿3個月後,停發其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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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6781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三字第0930588207號;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 說明;退休;教育人員;財團法人;基金;政府預算;最高俸額;專業加給;月退休金;優惠存款;職務;政務人員;退職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4-09)。[退休教育人員再任於創立基金由政府全額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且其再任期間待遇全數由政府預算支給,並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應主動通知該財團法人轉報原退休金支給機關,停發其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已再任是類財團法人職務,而達停發月退休金標準者,參照「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自教育部通令之日起滿3個月後,停發其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b0/ec.html(2021/07/12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b0/e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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