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前段所定情事之一,並依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免職時,其免職生效日期應為權責機關發布免職令合法送達之日,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此未合者,均自93年7月13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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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6736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二字第0930495880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 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免職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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