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學校(構)聘請法律顧問之兼職交通費最高標準每月新臺幣5000元,並自民國90年9月1日起實施。至前經本院核定有案,其交通費超過前開標準者,同意繼續支領至聘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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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0377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90北府人三字第32778號;法律顧問;兼職;交通費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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