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國89年12月30日職務列等表修正發布後,地方機關部分職務由原列「薦任第七職等」調整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調整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現任該等職務經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取得薦任資格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所定考試及格資格者,得否繼續任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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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0222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90北府人一字第2034935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 說明;職務;薦任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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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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