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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所有人應設置藝術品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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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F126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90北府文藝字第194228號;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 說明 建築法第6條 說明;文化藝術;公有建築物;藝術品;建築物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1-06)。[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所有人應設置藝術品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比之一]。《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9c/ce.html(2021/07/12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9c/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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