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撥用取得國有土地後,依原定計畫用途興建完成建物,嗣因配合政策需要,擬將興辦之事業委託民間經營,提供經管之國有上地及地上建物予受託者使用時,程序上應擬具實施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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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E365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90北府財產字第151955號;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38條 說明;國有土地;國有財產;民營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1-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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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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