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全文28條,業奉總統令公布,並經考試院定自91年8月30日施行。有關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調任低官等職務之人員,其原敘俸級高於現所銓敘審定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者,准依本法第11條第3項新增規定辦理重行審定,照支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其於91年12月16日前提出申請者,自91年8月30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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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7343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一字第0910566414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第3項 說明;調任;俸給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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