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再任縣(市)議員或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得繼續支領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教育部書函規定,自91年9月24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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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7327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三字第0910557046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 說明;學校教職員;退休;再任;民意代表;月退休金;優惠存款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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