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應送審之職務,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規定辦理派代及銓敘審定後,屬「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之適用對象,應依規定按月撥繳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銓敘部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均自91年9月9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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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7222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三字第0910543636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 說明 公務人員退休法 說明 公務人員撫卹法 說明;任用;退休;撫卹;借調;公立學校教師;退撫基金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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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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