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1有關公務人員在職亡故或支領月退休(職)給與人員亡故後,而台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大陸地區遺族應於5年內申請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及一次撫慰金等,俾在主管機關核定領取後,依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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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6986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三字第0910424332號;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1 說明;兩岸關係;在職亡故;月退休給與;遺族;法定受益人;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一次撫慰金;保險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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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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