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機要人員,隨同機關首長離職時,適年滿35歲或45歲,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4項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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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6164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三字第0910156425號;公務人員任用法 說明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4項 說明;機要人員;退休;基金;離職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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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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