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年7月1日以後退伍軍人轉任公務人員,重行退休時,除依規定已領取退除給與之軍職年資不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外,該已領取退除給與之軍職年資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合計,不得逾「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及第16條之1第1項所定之最高標準,亦即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最高合併採計為30年,而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新制年資與舊制年資連同累計,則以3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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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5991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三字第0910116943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 說明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1項 說明;退伍軍人;轉任;年資;退休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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