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奉派參訓期間猝發疾病,經直接送往其他縣市醫療機構治療,得由當事人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由機關長官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等有關規定核給公假治療或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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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941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二字第0920748997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 說明;猝發疾病;醫療機構;醫師證明書;請假;公假;治療;休養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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