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4款規定所稱依法僱用人員,除須同時具備下列2要件:(一)須為各機關僱用之人員。(二)須依據相關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所進用者外,尚須與機關間成立公法上職務關係者,始得依本法所定救濟程序提起救濟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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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937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二字第0920719880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 說明;救濟程序;保障;僱用人員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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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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